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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医疗创新研究院印章管理办法
2024-12-31

条 总则 

(一)  为了使研究院印章的使用与保管规范化、制度化,有效规避风险,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,特制定本制度。
(二) 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院行政公章、合同章、二级机构印章及部门专用章。
(三) 研究院行政公章、合同章及二级机构印章由秘书处综合部统一管理。 
第二条 印章的刻制 
(一)  二级机构或秘书处部门需刻制印章,必须报请会长批准,由秘书处综合部派专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。
(二)  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。
(三)  任何二级机构、秘书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该部门公章。
第三条 印章的保管
(一) 研究院印章必须由研究院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,应妥善保管印章,不得随意乱放,存放位置须加锁。
(二)  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,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,不得私自转交他人。
(三)  印章如不慎损坏或遗失,应及时报告会长、秘书长,并报请相关部门更换及声明作废。
(四)  印章应及时维护,确保公章清晰、端正。
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 
(一)  使用印章需审批和登记,应注明用印日期、用印名称、用印事由、份数、用印人,由秘书长、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(二) 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、空白纸张、空白单据及空白格式文件。
(三)  任何人不得携印章外出,特殊情况须报秘书长、会长批准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。
第四条 附则
(一)  未按本制度要求管理印章的,必须追究直接保管人责任,由此造成的民事、经济、法律纠纷和后果,由直接保管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。
(二) 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(三)  本制度由嘉兴市中新医疗创新研究院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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